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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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哪些误区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赔偿有哪些条件

2022-06-22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哪些误区

  核心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具体内容由交通事故为您解答:

  1、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2、盲目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院对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求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实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许多当事人或其亲属陷入;提的越多赔偿越多;的误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实际赔偿金额与原告提出的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而实际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专家提醒人们,盲目提出高额赔偿,在法理上是贬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

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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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赔偿有哪些条件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

  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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