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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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界定 逃逸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2022-07-07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界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界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人的法律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界定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人的法律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

逃逸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建平,男, 1984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4月10日被逮捕。

   2004年6月23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向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建平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张建平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逃逸,并及时报警,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建平是在肇事人指使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非明知情况下开车开出100多米,致使被害人王海彬死亡,应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2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建平和陈东雨、朱小税、赵慧四人乘坐由张保军驾驶的一辆黄色欧曼重型自卸车,沿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向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海彬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乘车人王晓峰重伤,张保军在明知撞车的情况下以自己没有驾驶证为由,将车交给被告人张建平驾驶,张建平在明知撞车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前行,在行驶100米后,张建平感觉车子行驶困难,遂将车子停下,经下车检查,发现被害人王海彬被卡在货车左前轮下,其腿部已血肉模糊。见此情况,张建平即刻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协助救人。王海彬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张保军肇事的情况下,本应劝阻张保军停车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却在张保军指使下驾车帮助张保军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逃逸过程中出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情节;被告人在停车发现有人受伤后,虽能及时报案,但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属于自首。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建平有期徒刑七年。

   二、主要问题

   1、张建平在他人肇事后替他人开车逃走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的共犯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身造成他人死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场合是否还存在自首情节

   三、裁判理由

   张建平在他人肇事后替他人开车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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