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致残疾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2019-11-25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受害人致残疾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赔偿原则如下:
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的,15000-20000元;
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